申请资格
1、注册资本已按期缴付、验资完毕并已投产(或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设立分公司;
2、第一期注册资本已缴付并验资完毕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设立办事处。
所需材料
1、企业的呈批请示函,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和名称,负责人的姓名,经营范围,营运资金,营业限期等(须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原件);
2、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及董事会名单(原件);
3、由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补充合同(独资企业免)及补充章程(原件);
4、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5、企业成立批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近年审计报告(复印件);
8、企业所在地外经审批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本市外商企业免);
9、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设立生产性分支机构);
10、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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